返還房屋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STEV-114-店司補-145-20250207-1
字號
店司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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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林沐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成、陳苡安間返還房屋調解事件,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, 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,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,查報調解標的價額,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 一項規定所定費率(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 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 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,徵收五千元),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,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