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補償金

日期

2025-02-19

案號

STEV-114-店司補-206-20250219-1

字號

店司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洪立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天磯間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 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