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STEV-114-店司補-25-20250109-1

字號

店司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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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宏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善合間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參萬 零陸佰零陸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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