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STEV-114-店司補-299-20250319-1
字號
店司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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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悅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,000元, 應繳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,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