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STEV-114-店司補-42-20250113-1
字號
店司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竺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雨竹 代 理 人 莊智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書祥間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 貳仟貳佰零陸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