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STEV-114-店司補-42-20250113-1

字號

店司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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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竺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雨竹 代 理 人 莊智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書祥間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 貳仟貳佰零陸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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