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STEV-114-店司補-83-20250122-1

字號

店司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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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曾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美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,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 萬元,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,逕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(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 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 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 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),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 聲請費二千元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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