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05
案號
STEV-114-店司調-75-20250205-1
字號
店司調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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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宏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善合間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,繳納聲請費,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經本院 以民國114年1月9日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,聲請人於114年1月16日領取上開民事裁定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是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聲請費,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