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STEV-114-店司調-75-20250219-2
字號
店司調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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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宏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善合間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店司調字第七五號調解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五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。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,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9日裁定命其補正,因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本院於114年2月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。嗣聲請人具狀聲明異議主張業依多元繳費方式繳納聲請費,經查核屬實,故上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,本院應另為適當之處分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