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STEV-114-店小-14-20250319-1
字號
店小
法院
新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動力生活先進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怡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837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 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,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68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二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