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STEV-114-店小-19-20250210-1

字號

店小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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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9號 原 告 王安禹 被 告 李亞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誤匯款項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玉山銀行)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,起訴請求系爭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。經本院函詢玉山銀行,上開帳戶所有人為被告,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此有玉山銀行民國114年2月4日函所附客戶相關資料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要屬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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