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用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STEV-114-店小-222-20250321-1

字號

店小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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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22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怡珍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136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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