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電信欠款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STEV-114-店小-276-20250320-1

字號

店小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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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戴金棗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金棗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。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 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20日之利息(參附表),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7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,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,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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