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STEV-114-店小-69-20250211-1
字號
店小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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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69號 原 告 周淑玲 訴訟代理人 何康華 被 告 蔡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店小字第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八里區,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至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地址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3樓」,惟該址為新光人壽新店通訊處之址,有新光人壽網頁列印資料可參,自難認該址為被告住所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