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STEV-114-店小-91-20250306-1

字號

店小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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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91號 原 告 廖怡媛 訴訟代理人 廖婉伶 被 告 曾玉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928 號)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3年度 簡附民字第146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 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二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231204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若提起上訴,應繳納新臺幣2,250元之上訴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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