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電信欠款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STEV-114-店小-96-20250211-1
字號
店小
法院
新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健桐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電信欠款 ,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。惟被告已於112年8月28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,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,依上說明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