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STEV-114-店簡聲-11-20250325-2
字號
店簡聲
法院
新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聲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法定代理人 林瑋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忠義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,提起抗告,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5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