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STEV-114-店簡聲-15-20250328-1

字號

店簡聲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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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繼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(本院114年度店簡字第135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;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駁回聲請。   理  由 一、按「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:一、 聲請迴避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店簡字第1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承審法官聲請迴避,尚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;聲請人如逾限未補正,即認聲請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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