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STEV-114-店簡聲-15-20250328-1
字號
店簡聲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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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繼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(本院114年度店簡字第135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;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「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:一、 聲請迴避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店簡字第1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承審法官聲請迴避,尚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;聲請人如逾限未補正,即認聲請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陳紹瑜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