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STEV-114-店簡聲-7-20250317-1

字號

店簡聲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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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相 對 人 寺廟指南宮 法定代理人 高超文 相 對 人 高田川 高文吉 代 理 人 高鈺茜 相 對 人 高進發 高建雄 高建民 張隆吉 代 理 人 張加龍 相 對 人 劉添玉 劉添華 劉立政 代 理 人 王昱文 相 對 人 林彥求 劉鏹元 劉淑玲 劉淑芬 張志鴻 張學賢 高嘉宏 高來春 高淑美 高國芳 高悅迪 高悅欣 高筠婷 高婉純 高燕秋 高燕卿 高碧惠 高明柱 高寶藤 劉永隆 高黃秀子 高宏慶 高宏榮 高淑萍 洪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,及均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所指「裁判確定之翌日起」,係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,蓋此屬於本案裁判未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之情形,當事人因未能確定其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自無法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,如自本案裁判確定翌日起即加給法定利息,對應給付之一造未盡公平,故應自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確定翌日起算,此由上開規定之文義及立法說明對照觀之即明。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。同法第92條第1、2項亦分別有明定。再按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。 二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 院以112年度店簡字第1475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又本院前命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7日前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相對人迄未提出,本院自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準此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並均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至聲請人雖另聲請確定其所繳納之土地謄本規費新臺幣(下 同)320元、400元、戶籍謄本規費555元,合計1,275元。惟查,聲請人自陳單據已遺失,亦未提出其他釋明上開費用額之證書,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難認可採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品瑄 計算書:(單位均為新臺幣)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2,320元 ⒈由聲請人預納2,320元。 ⒉第一審訴訟費用,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。 說明: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。 附表:(單位:新臺幣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之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1 寺廟指南宮 2/3 1,547元 2 高黃秀子(即高金水之繼承人) 公同共有1/168 (連帶負擔) 14元 3 高宏慶(即高金水之繼承人) 4 高宏榮(即高金水之繼承人) 5 高淑萍(即高金水之繼承人) 6 高田川 1/168 14元 7 高文吉 1/168 14元 8 高進發 1/168 14元 9 高建雄 1/336 7元 10 高建民 1/336 7元 11 張隆吉 15/240 145元 12 劉添玉 1/42 55元 13 劉添華 1/42 55元 14 劉立政 1/42 55元 15 林彥求 1/210 11元 16 劉鏹元 1/210 11元 17 劉淑玲 1/210 11元 18 劉淑芬 1/210 11元 19 張志鴻 15/480 73元 20 張學賢 15/480 73元 21 高嘉宏 1/42 55元 22 高來春 1/672 3元 23 高淑美 1/672 3元 24 高國芳 1/672 3元 25 高悅迪 1/2688 1元 26 高悅欣 1/2688 1元 27 高筠婷 1/2688 1元 28 高婉純 1/2688 1元 29 高燕秋 公同共有1/168 (連帶負擔) 14元 30 高燕卿 31 高碧惠 32 高明柱 33 高寶藤 34 劉永隆 1/42 55元 35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1/210 11元 36 洪麗蘭 1/42 5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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