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STEV-114-店簡-173-20250221-1
字號
店簡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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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73號 原 告 蘇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順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(即訴之聲明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 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,並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是本件 仍欠缺法律上程式,如原告不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何書寫,亦可詢問熟稔法律之人(原告因受詐欺壓力甚大,法院都能體會,但法律要件部分,本院受限於法規,仍應遵守法規處理,敬請見諒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