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TEV-114-店簡-189-20250321-1
字號
店簡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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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 告 陳昭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無交易價額者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 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照1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即被告使用前開車輛車牌及行照之對價為準,而應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28,800元【計算式:行政管理費1,200元/月契約存 續期間24月=28,8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 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