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STEV-114-店簡-87-20250211-1

字號

店簡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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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若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2,20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,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,210元,尚應 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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