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02-20250310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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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裕翔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 4,130元,應徵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