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修繕費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05-20250227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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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ABC遠東工業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鉊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 4,2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