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10-20250310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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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吳文彬 被 告 陳明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2,197元(計 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