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STEV-114-店補-112-20250220-1

字號

店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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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12號  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許洧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憲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7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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