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1-14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2-20250114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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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嘉莉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0, 451元(計算式:72,821+156,430【詳附件】+1,200=230,451)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 定,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欠2,040元,茲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