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20-20250224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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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傅偉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辦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