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21-20250307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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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鄭蘇招容 訴訟代理人 鄭詔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良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603,89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,9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