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26-20250310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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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戚本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26,830元,應徵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