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27-20250306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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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陳曜宇 陳麗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1,50 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