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36-20250303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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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高沛姿、謝仕群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4,38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