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39-20250321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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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李灃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兆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2,000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,000元,尚應 補繳裁判費2,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