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4-20250113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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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妤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58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之登 記車主,如欲請求車損,請一併提出車主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