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STEV-114-店補-140-20250305-1

字號

店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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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40號  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良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111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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