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47-20250321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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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黃沐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沐苡(原名黃宇慈)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 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 年1月13日 之利息(參附表一、二),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6,381元(25033+11348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一:利息試算表 附表二:利息試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