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用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51-20250321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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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羊正新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愔筑即不仔生猛 活海鮮店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4,29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