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52-20250313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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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26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,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欠830元 ,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