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59-20250321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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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洪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雨菲(原名劉涵薇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7,33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