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60-20250313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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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富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53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,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,尚欠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