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61-20250321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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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王成功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月倫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1,00 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 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