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月費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STEV-114-店補-170-20250317-1

字號

店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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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恩明間請求給付月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664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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