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72-20250313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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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佳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9,285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