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78-20250320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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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貿詠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4 29元,應徵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