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STEV-114-店補-182-20250320-1

字號

店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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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新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,521元,應徵裁 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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