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9

案號

STEV-114-店補-184-20250319-1

字號

店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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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84號  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926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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