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88-20250319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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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進(即吳秀梅之繼承人)等請求返還信用卡消 費款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,609元 (詳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1第2項規定,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欠500元,茲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