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STEV-114-店補-190-20250325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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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賴信德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傅羿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2,626元,應 徵裁判費4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