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等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STEV-114-店補-191-20250321-1

字號

店補

法院

新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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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店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張艷霞 訴訟代理人 陳重偉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陳美珍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5,000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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