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STEV-114-店補-200-20250325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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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琪珮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,163元(詳附表)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,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欠500元,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