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STEV-114-店補-204-20250327-1
字號
店補
法院
新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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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許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215萬2,381元(詳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 ,384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,扣除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,尚欠21,884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